发布日期:2011-3-18 文章出处: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
辩 护 词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的委托,指派吕一强律师担任其辩护人,参与本案诉讼活动。
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:起诉书指控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指控罪名不能成立。理由如下:
(一)原审法院认定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
证据是案件的核心问题,任何一个案件的判处都必须做到证据确实、充分,才能认定。确实,是对证据质的方面的要求,即确切、真实;充分,是对证据量的方面的要求,即达到足够的程度,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。
本案中,马某头部受伤是客观事实,这一事实有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为证,对此没有异议,但法医鉴定及医院诊断均不能证明伤是怎么造成的以及有谁造成的,因此,本案的关键就是要查明马某的伤与杨某行为之间的关系,如果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是杨某故意伤害行为导致的,并且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,杨某就必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。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,结论是不确定的,就是说可能是杨某造成的,也可能不是他造成的,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。
1、从现有证据不能得出马某的伤是由杨某造成的结论。根据已证明的事实,2008年4月10晚,杨某、马某等人一同在餐厅吃饭,在这个时候马某还没有受伤。到了次日上午,马某的家人发现马某身体不适,于是将马某送至医院诊断,后查出马某头部受伤。因此,可以肯定的是,马某的伤是在同事聚餐之后至第二天送医院之前这段时间造成的。
2、在餐厅外杨某是否摔打了马某,证人证言存在矛盾,并且也没有任何一名证人证明看到了马某头部着地的情况。(1)在餐厅外,当天有很多人在场,只有余某、李某、张某等三人证实见到杨某故意摔打了马某,而同在餐厅外并且唯一目睹杨某、马某争执的朱某却没有证实这一情节,朱某证明的内容与杨某本人的供述一致,即:“两人互相揪着,胳膊架在一起,一会儿马某摔倒,一会儿杨某摔倒,两人相互按着肩膀在转,连着摔了六七个跟头。”证人证言显然相互矛盾。(2)即使采信余某、李某、张某等三人的证言,也没有任何一人证明马某头部着地的情况,相反,余某证明:“都是身体先着地,然后再躺在地上。”、“我没看见马某摔在台阶上。”
因此,根据本案现有证据,认定杨某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。
(二)杨某没有伤害马某的主观故意
1、本案被告人杨某、被害人马某是同事关系。据二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及其他同事介绍,两人之间关系正常,没有矛盾或个人恩怨,因此,认定杨某伤害马某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。
2、从2008年4月10日事发前的情况看,当天晚上,单位同事在餐厅聚餐,席间杨某、马某除饮酒较多外,没有其他反常之处,也没有发生争执。聚餐结束后,两人还一同到叶某家聊天,之后一同离开。从这段时间的表现看,不存在引起杨某伤害马某的原因。况且事发当天所有一起吃饭的人都知道杨某与马某在一起,两人一同离开叶某家的事实也有多人知道,如果杨某想报复马某,不可能选择在这样的时间、地点,在众目睽睽之下以武力方式进行。
3、结合本案其他情况,无法得出杨某主观上具有伤害马某的结论。
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有犯罪的主观故意,且认定马某所受之伤是李某造成的证据不足,建议人民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上诉人杨某无罪。
此致
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
辩护人:吕一强 律师
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|